二、 |
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第 1 項)教師薪級經敘定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送請學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或依教師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第 2 項)依前項申請重行敘定者,其事實或理由如有須查證者,教師得報准延長其期限,以本學期終了前為限。但教師接到敘薪通知書至本學期終了之期間未達 30 日或已逾本學期者,均以 30 日為限。(第 3 項)第 1 項重行敘定,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經敘定後自到職之日起生效;逾期提出申請者,經敘定後自教師申請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