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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告 | 2021-04-28 | 點閱數: 525
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之政策,考試院於 110 年 3 月 30 日修正發布旨揭施行細則,其中第 7 條針對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三年繳付機制,又第 131 條明定上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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