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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教組長 - 行政公告 | 2025-11-19 | 點閱數: 112
主旨: 重申有關本市特殊教育學生應納入學校三級輔導機制,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學生輔導法暨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114 年度第 1 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 現行學校三級輔導機制,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6 條分為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自 103 年該法公布施行以來,全體學生即皆為校園三級輔導對象,意即普通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含疑似生)皆適用相關規定。
三、 該法第 7 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 身心障礙、自我傷害、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 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少年輔導委員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四、 綜上,對於本市特殊教育學生,學校應落實輔導與特教合作,確實依前揭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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