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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告 | 2024-05-06 | 點閱數: 181

主旨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請同仁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簡稱服勤辦法)等規範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 1 月 23 日府人考字第 1130018482 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每日 8 小時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12 小時(平日加班 4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

(三)對於延長辦公時數達 45 小時之同仁,學校應主動關心、適時建議其單位主管檢討業務分配及人力調度,並針對該員工時進行分析並

提出改善建議。

(四)有關服勤辦法工時規範宣導:

1.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 14 小時及 80 小時

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 14 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2.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80 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

應事前經本府同意,並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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