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 為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10 月 24 日部法一字第 1125627931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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