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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告 | 2023-09-21 | 點閱數: 471
主旨: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構)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請參照職場性騷擾事件處理方式,由具管轄權之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事宜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據人事總處 112 年 9 月 14 日總處綜字第 112100184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二、 人事總處為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前以 108 年 4 月 29 日總處綜字第 1080033467 號函檢送「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本府人事處 108 年 5 月 2 日桃人考字第 1080002579 號函諒達),現該總處參照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2 條之 3 第 1 項有關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申訴之規定,修正上開作業流程。
三、 另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被霸凌者或其代理人得向霸凌者所屬機關學校提出申訴;如霸凌者為各機關學校首長,應向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四、 綜上,本府各機關學校首長如涉及職場霸凌事件仍請依前開注意事項規定及人事總處 112 年 9 月 14 日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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