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 105 年 4 月 1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048686 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另為提升工作效能,禁止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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