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作業須知」,名稱並修正為「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作業須知」,業經教育部於 111 年 10 月 25 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112604523A 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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