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111 年 5 月 25 日桃選一字第 1110000595 號函辦理。 二、本次參加投開票所選務人員者,依行政院 111 年 5 月 23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10001157 號函,同意准予補假 2 日,並以本次選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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