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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告 | 2022-02-24 | 點閱數: 624
 
(一) 試辦期間:自 111 年 3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
(二) 試辦對象:
1、 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規則同本府規定,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 1 小時或超過 1 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再以「小時」為單位,合併後未滿 1 小時之餘數,不再計算。至不同月份之加班未滿 1 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加班之補償以補休為主。
2、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加班費計算至分鐘,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0 條及第 32-1 條規定,勞工出勤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止,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給予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補休時數計算,參照前開公務人員加班餘數計算方式,惟未滿 1 小時之加班餘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發加班費部分,由各校相關業務費支應。
3、 兼行政教師:加班餘數併計同前開公務人員規定,惟加班補償以補休為主並課務自理。
4、 教師(含代理教師):因上下班無需刷卡且工作以教學為主,如係經學校指派辦理專案性工作且事先簽奉核准加班者,應有刷卡或簽到退紀錄以為佐證,加班餘數併計參照前開公務人員規定,加班之補償以補休為主並課務自理。
5、 上開人員加班事由如係辦理專案性業務(本局或其機關委託辦理專案性業務、活動或工程)或課後輔導、課後照顧與課後社團等業務(以下簡稱代收代付款項業務),始得依各該專案性業務、代收代付款項業務之支領加班費規範,支領加班費。
6、 另教師如於非上班時間出勤或例假日奉派出差,仍依本府 110 年 1 月 29 日府教中字第 1100025040 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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