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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
公告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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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2021-09-16 | 點閱數: 829
一、
依人事總處 110 年 9 月 15 日總處培字第 1100027948 號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 110 年 9 月 10 日肺中指字第 1103700640 號函辦理。
二、
依前開指揮中心函說明略以,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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