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告 | 2021-09-08 | 點閱數: 508
 
一、 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等有第 5 條第 3 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 6 條第 7 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先予敘明。
二、 上開留職停薪須報本府教育局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本府教育局備查,將另案函知本市各市立學校、幼兒園。
三、 檢附法規條文 1 份。
:::

學校行事曆

石門閱讀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