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專區 | 2026-03-02 | 點閱數: 7
主旨: 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8 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13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154200084A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2 月 1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54200084D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

旨揭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 絕之情事。(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修 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兼任或擔任主 管職務者,申請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非主管人 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比照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約聘 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

龍潭區即時氣溫

學校行事曆

石門閱讀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