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新制內容主要為「育嬰留職停薪以日申請」及「家庭照顧假以小時計」,規劃勞工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合併不超過 30 日,期間仍有八成薪資補貼。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2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150011546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