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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專區 | 2025-05-13 | 點閱數: 72

一、性騷擾防治宣導資源,請參以下連結:

https://dep.mohw.gov.tw/dops/lp-1216-105.html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

    (一)性騷擾定義: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3. 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二)申訴期限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1. 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 2 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 5 年者,不得提出。
  2. 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 3 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 7 年者,不得提出。
  3.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 3 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三)如何申訴

       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

  1. 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
  2. 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3. 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一)、(二)以外人:直接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二、本府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圖及相關書表

https://dvpc.tycg.gov.tw/News.aspx?n=9164&sms=13400

◆性騷擾事件受理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性騷擾事件調解流程圖

◆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

◆性騷擾事件受理申訴流程圖(民眾版)

三、人事總處彙編「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

https://www.dgpa.gov.tw/mp/archive?uid=753&mid=746

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

四、勞動部「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

https://eeweb.mol.gov.tw/front/700

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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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北 e 大數位學習課程:[性別平等]性騷擾及性犯罪相關法律介紹

https://elearning.taipei/elearn/courseinfo/index.php?courseid=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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