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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教組長 - 行政公告 | 2024-08-28 | 點閱數: 162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8 月 16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2652 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 112 年「特殊教育法」修正,教育部於 113 年 4 月 29 日修正發布「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修正重點包括:「鑑定對象納入幼兒」、「放寬視覺障礙鑑定基準」、「聽覺障礙納入單側聽損」、「重新評估以跨教育階段為原則」及「加強雙殊學生之鑑定」,並自 114 年 8 月 1 日施行。

三、為維護單側聽損學生學習權益,提供本案諮詢窗口聯絡資料,並加強宣導以下事項,請貴校(園)配合辦理:
(一)請各校依學生之聽損情形安置適當的座位。
(二)協助單側聽損學生所需之學習輔具借用,以改善學習情形及在校人際互動。

四、另請貴校(園)參考「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聽障學生教學場所及體能活動規劃指引」(如附件)相關規範,提供聽障學生或幼兒合宜適性之教學環境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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